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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核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4 生效日期: 1996-11-1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深综治发[1996]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二条 市、区、街道(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委(下称综治委)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权,但街道(镇)综治委不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第三条 各级综治委可组成包括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等成员单位在内的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是区、街道(道)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第一、第二治安责任人。
  区、街道(镇)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第一治安责任人,分管社会治安工作的党政领导为第二治安责任人。


    第五条 市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各区、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的治安责任人;
  区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各街道(镇)、区机关、区属企业、驻深局以上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街道(镇)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辖区内除市、区综治委考核范围以外的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考核治安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按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


    第七条 市对区、市机关和市属一、二类企业治安责任人的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各区对本区各街道(镇)和其他单位治安责任人的考核评分标准,参照市制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般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级综治委每年都应有所侧重地选择部分治安责任人进行重点考核。


    第九条 考核采取听、看、问、评等方法。听,就是听治安责任人抓综治工作的情况汇报,听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群众对治安责任人抓综治工作及对社会治安情况的反映;看,就是看会议记录、有关文件、材料,看治安防范硬件、软件设施,看治安责任人抓点情况及群防群治队伍状况;问,就是询问进一步搞好综治工作的设想和措施;评,就是对照评分标准考评议定所得分数。


    第十条 治安责任人年终考评,应写出书面的述职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同级综治委。


    第十一条 对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治安责任人,由市、区综治办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审查核实,报市、区综治委审议。


    第十二条 市、区、街道(镇)综治委所作的考核决定应当由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或其所在单位对区、街道(镇)综治委考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综治委提出书面意见。上一级综治委应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市综治委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考核成绩评定与奖惩



    第十四条 治安责任人经考核,得分85分以上者为优秀,有关部门应给予通报表彰、记功或物质奖励;60分以上不满85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由于治安责任人没有负起责任,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发生重大灾害事件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重大的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或不当,以致矛盾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铲除发生在本地、本部门的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对其违法犯罪活动不闻不问甚至纵容、包庇,以致在所负责的地区、部门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猖獗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建议、警告,仍不采取有力措施整改的。
  (五)由于其他方面的情形,市综治委三分之二的以上的委员认为需要给予“一票否决”的。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治安责任人,经考核具备一项加5分,有关部门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记功或物质奖励: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预防、制止重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
  (三)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显著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成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 对中央和省直接管理的单位治安责任人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综治委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被市、区综治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治安责任人,一年内不得评先授奖、晋职、晋级,有任期的治安责任人任期届满不得连任,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降级或免职。


    第十九条 被市、区综治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治安责任人的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外资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治安责任人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区综治委与有关部门协商,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治安责任人的政绩时,要认真考察他们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在办理他们晋职、晋级、评先受奖时,需征求市、区综治委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严重失职导致治安秩序严重混乱,“七害”活动严重,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的地区或部门、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进行检查和监察,并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区、街道(镇)综治委作出的考核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考核人,并及时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其它有关部门存档。

 
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监察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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