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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齐鲁石油化工公司热电厂粉煤灰利用公司等175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31 生效日期: 1998-12-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经贸资[1998]817号
有关市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鲁经贸资[1997]715号)的规定,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淄博、泰安、烟台、威海、潍坊、东营、济宁、枣庄、滨州、聊城、临沂、日照12个市地初审上报的201家企业进行了论证和审查。齐鲁石油化工公司热电厂粉煤灰利用公司等175家企业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195种产品经审查合格符合规定,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其中,淄博市47家,泰安市79家,潍坊市8家,烟台市7家,济宁市7家,聊城市7家,东营市1家,临沂市1家;涉及建材行业121家,化工行业22家,轻工行业13家,机械行业7家,冶金等其他行业12家。
  各级经贸委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管理,帮助企业解决好资源综合利用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被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组织生产,进一步加大废弃物的利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经济
  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以鲁经贸资[1998]77号文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中,肥城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第一水泥厂、肥城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第二水泥厂、成武县国营林场出口桐木加工厂三家企业,因企业改制,分别更名为肥城市万灵山水泥有限公司、肥城市建利水泥有限公司、成武县森利人造板有限公司,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综合利用情况以及生产工艺路线经审查没有发生变化,与原认定产品一致。上述三家企业继续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称按更改后名称执行,综合利用产品和综合利用情况按鲁经贸资[1998]77号文执行。
  省经贸委在鲁经贸资[1997]715号文件下达之前,为贯彻国务院[1996]36号文件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试点工作时,以鲁经贸资字[1996]93号、鲁经贸资[1996]330号、鲁经贸资[1997]689号、鲁经贸资[1997]725号等文件,认定的东营市人造板厂等4家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8种产品经核查合格,继续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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