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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发行蓝天金卡的复函》(粤办函【1996】319号)和《关于调整蓝天金卡资金使用比例的复函》(粤办函【1996】501号)同意扩大发行蓝天金卡规模及蓝天金卡发行管理办法,以筹集更多的扶贫资金,要求省扶贫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蓝天金卡发行管理办法》由省扶贫办自行下发。据此,现将《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发行蓝天金卡的复函》(粤办函【1996】319号和《关于调整蓝天金卡资金使用比例的复函》(粤办函【1996】50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蓝天金卡发行和管理工作,有效地筹措扶贫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蓝天金卡是我省筹措扶贫资金的新举措。蓝天金卡上“蓝天”二字取自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广东省委书记谢非为我省扶贫工作的题词“同在蓝天下”,寓共奔富裕路之意。
第三条 蓝天金卡的发行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实施与监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蓝天金卡发行中心负责具体发行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领导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农办、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消费者委员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章 功能与服务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持蓝天金卡在蓝天金卡的《消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列明的全省121个县(市、区)的2000多家商场、宾馆、酒楼、医院、加油站、航空公司、娱乐中心消费,在《指南》所列项目范围内可享受6至9.5折优惠。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蓝天金卡消费网络的建立与规范化管理。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各级消费者委员会负责接受用户投诉,以确保蓝天金卡的正常使用和功能的实现。
第七条 全省各级公安、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协助做好有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八条 蓝天金卡发行中心统一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的专用定额发票,单位购买蓝天金卡可凭此发票报销。
第三章 发行办法
第九条 蓝天金卡于每年的7月、8月、9月在全省121个县(市、区)发行。
第十条 蓝天金卡每年的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由省蓝天金卡发行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蓝天金卡使用有效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个人以及驻粤单位均可认购,并欢迎海内外团体和个人认购。
第十三条 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参照省的做法,成立蓝天金卡发行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发行、宣传和网络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市和省直单位要按照省下达的发行计划指标(见附表),积极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购买蓝天金卡,确保全省发行计划的完成,为筹措扶贫基金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系统须将购买蓝天金卡款项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汇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蓝天金卡发行中心专门帐号。单位: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省府大院营业部;帐号:653--2220--190--07。
第十六条 蓝天金卡发行实行有奖销售,有奖销售费用一次性提取后抽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每份奖品价值不超过5000元。抽奖工作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单位购买的蓝天金卡,如获奖品、奖金,持卡人应将获奖奖品、奖金交回单位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省、市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要大力宣传蓝天金卡,动员社会为扶贫工作多作贡献。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发行蓝天金卡所筹集的资金,以及发行过程中的宣传费,网络建立管理费、发行成本费、有奖销售资金必须严格按省政府批准的比例掌握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九条 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领导小组负责蓝天金卡发行的监督工作。每年1月份由省审计厅对蓝天金卡发行和所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及省直各单位购买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开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非法炒买炒卖蓝天金卡。
第二十一条 蓝天金卡版权属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蓝天金卡发行中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仿冒。
蓝天金卡发行中心聘请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事务代理。
第二十二条 本发行管理办法自1996年9月19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发行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1996年度蓝天金卡发行计划
发行价格:每张688元 发行数量:300,000张 单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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