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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加强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1 生效日期: 1998-12-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地税局
发布文号: 鲁劳发[1998]339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保持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现就企业工 效挂钩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按工效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依据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工效挂钩办法已成为我省各级政府调控企业工资总额的主要手段。当前,要继续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工效挂钩。

  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及时做好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和工资基金清算工作。从一九九八年度工资基金清算工作开始,今后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和工资基金清算工作由劳动、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审核以劳动部门为主,经济效益指标的审核以财政、地方税务部门为主。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的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要按照审批的挂钩方案提取工资总额,提取的工资总额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各级劳动、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政策,确保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

  三、加强对工资储备基金的管理。企业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制度,对企业以丰补欠和政府调控企业工资的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应从政策上给予支持。企业提取工资结存部分,一律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不能转入福利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除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为保证职工工资不低于上年水平,使用工资储备基金外,其他用途使用工资储备基金必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要对各企业使用工资储备基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使用的,应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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