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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确保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规模、功能及标准得以执行,现对我市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规划验收的有关程序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持该局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到我局建筑法规执行处或分局建筑设计管理科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在市局报建的由市局验收,在分局报建的由分局验收)。
二、建设单位持市局建筑法规执行处或分局建筑设计管理科开出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验收通知书》到市局测绘大队或分局测绘中队申请竣工测量。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并备原件核实。
2、经我局审查并盖章的建筑施工报建图一套。
3、《竣工测量报告》和面积丈量报告。
四、我局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报建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对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建筑坐标、建设标准等对照验收,与所批内容相符的发给《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书》,对擅自修改设计或不按政府批准文件施工而与之不符的,不予验收,并交我局地政监察处或分局地政监察队处理,处理完毕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才能补发上述证书。对未办理此证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证。
五、规划验收通过后,凭我局签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书》办理其他手续。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