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易商品批发交易市场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6 生效日期: 1998-11-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四[1998]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青地税三字(1998)19号请示收悉。关于各类简易商业批发交易市场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批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省各地建造的各类简易商业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地点较集中、建筑标准较低的实际情况,为公平税负,促进流通领域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比照“低档饮食服务网点”项目,适用于5%税率。
  二、简易商品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经市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建造的,不超过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敞开或半敞开式的集中从事商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其具体建设标准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符合规定的简易商品批发交易市场项目、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核定适用税率。
  三、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按有关规定核定适用税率的项目,不再调整;已入库的税款,少征不补,多征不退。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