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所[1998]62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移交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移交后石油企业暂以原纳税人为单位交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抓紧对山东石油集团总公司及下属各级石油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资料和有关税务事宜办理交接,最迟应在12月底前交接完毕。
三、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共同作好交接工作。在交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