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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0 生效日期: 2003-11-10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3]93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112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下发后,有关地区询问,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铁路企业改革和平稳过渡,保持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2号)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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