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6]229号
各处室、各分局:
为了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5]239号),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加快市中心区开发建设速度,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缓解交通紧张和市政设施不足的矛盾,现对罗湖、福田建成区(指罗芳山以西、皇岗路以东区域)的建设作出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除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外,一律不再审批新建项目。
二、暂停审批改变用地性质、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包括调整功能比例)及调整容积率项目。各分局、管理所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应加强监督,如发现违反者,按《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严肃处理。
暂停审批旧城、旧村、旧房改造及扩建、改建、插建项目。
四、上述区域已经批出的项目:设计要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出半年后未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应重新中报审批;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发出半年后未动工的,即自动作废,如有特殊原因需延时开工,须重新申报审批;未签订或已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要求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特殊情况,由市局有关处室或所在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报主管市长审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各处室、分局应切实执行,并做好建设单位的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