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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4 生效日期: 1996-04-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农村老年人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尤其是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提高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安全增值。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加强业务队伍建设,是巩固和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重要保证。各区、镇要对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逐步引入专业人才,优化管理人员的结构,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逐步完善区、镇、村管理服务体系。

  三、加强基金管理,切实保证基金安全增值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养老钱,数额大、管理周期长,各级政府要以对国家负责、对农民负责的态度,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增值和兑现支付。为了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区为单位平衡核算,并负责运营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基金不允许用于担保、抵押或直接投资。
  (二)各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必须在银行开设全区通存的基金帐户,基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安全可靠、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运营,目前以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增值为主。养老保险基金及增值部分不计征税、费。
  (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运营,都必须承担基金安全和按民政部规定要求增值的责任。各区管理机构在基金运营中出现的风险由自身承担。
  (五)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建立责任金和调剂金。责任金是保险对象缴纳的净保费及对其应付利息的积累总额,用于支付保险对象年老后的养老金。调剂金是基金运营中规定增值要求的部分,其使用办法按民政部规定执行。
  (六)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会计制度及财务报表会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提取,提取比例按民政部规定,为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按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区、镇对前几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合同已到期的本息结算后,全部收回区保险总站统一管理;能够履行合同条约,按时结算兑现利息,信用好的单位,按合同签订年限,到期收回;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拖欠增值利息的单位,由区政府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并立即中止合同,结算本息,限于今年6月底前归还。

  四、推广规范操作,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重视管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推广和运用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确保个人保险编号、缴费情况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和准确。各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培训工作人员,熟悉业务,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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