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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旅游观光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7-24 生效日期: 1998-07-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1998]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观光一日游经营活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观光一日游(以下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以汽车为旅游客运工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日游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是依法成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二)申请者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并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驾驶员和导游人员。


    第五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旅游经营者持单位证明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讲可证》
  (二)按规定的车型购置车俩,并到保险机构办理车俩和人身保险;
  (三)持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的有关证明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营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经营一日游资格证。


    第六条 一日游的线路和站点,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公安、城建部门确定。


    第七条 投入一日游客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公安、交通部门年度审验合格;
  (二)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设备及服务设施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三)配有导游麦克风或手提话筒;
  (四)在车内前挡凤玻璃右侧安装交通主管部门制发的一日游线路标志牌,在车内显明位置悬挂(张贴)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全程票价和旅游景区(点)门票价以及旅游投诉电话等。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客运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准驾车型二年以上的正式驾驶执照和上岗证,随车导游人员必须持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导游证件和旅游胸卡。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二)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核批淮的收费标准;
  (四)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五)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客运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法规
  (二)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上岗证书及有关证件上岗作业;
  (三)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礼貌侍客,仪容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雅;
  (四)按规定检修车辆,安全操作;
  (五)负责旅游者存放在车辆上物品的安全。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导游胸卡上岗;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文明服务;
  (三)仪表仪容整洁、得体,举止端庄;
  (四)讲解语言清晰准确,使用礼貌用语。


    第十二条 一日游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和导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旅游等部门规定的时间发车,按规定的旅游线路行驶,按规定的站点停靠载客,不得在规定的站点以外停靠载客。
  从事一日游的客运车辆禁止承运非一日游人员。


    第十三条 一日游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和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竟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拉客,不得向旅游者或旅游景区(点)索要小费、回扣。


    第十四条 一日游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和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作虚假宣传,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标准达不到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要求或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
  (二)不按现定的时间发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的;
  (三)承运非一日游人员的;
  (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捉高收费标淮的;
  (五)向旅游者或旅游景区(点)索要小费、回扣的。


    第十五条 一日游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导游人员有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旅游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旅游、交通等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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