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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7 生效日期: 1996-03-2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宝发[1996]55号《关于建筑安装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请示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国华西企业公司等11户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划分问题。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39号,1996年1月24日)第一点的规定,对中国华西企业公司等11户建筑安装企业仍采取集中申报缴纳各税办法,无论其承建的建安工程在本市范围内的任何行政区,都由其自行填开发票,并集中向公司注册地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各税。

  二、关于核定建筑安装行业带征率问题。按照深地税发[1996]39号文第二点第二款的规定,为统一带征率,公平税负,你区建筑安装行业应按市局核定的建筑安装行业的统一带征率(个人所得税为2.6%,企业所得税为1.2%)执行。

  三、关于进入深圳经济特区的深圳市以外的建筑安装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圳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税字第109号)第六点的规定,对在你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市外企业,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龙岗分局如有类似情况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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