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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3 生效日期: 1996-03-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殡葬改革工作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3)1号)精神,每年4月份作为我省殡葬改革宣传月,在全省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活动。为了推动我市殡葬改革,进一步搞好宣传月的各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 各级政府要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在殡葬改革宣传月中,各区、镇(街道)政府要研究解决本辖区殡葬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好各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做好殡葬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精神,结合实际,克服困难,制定规划;与公安、司法、工商、国土、卫生、财政、宣传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对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非法销售墓穴、墓位现象彻底清理;严肃查处擅自经营墓地的违法行为。
三、 坚决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深圳市五个区,除有土葬习俗的回民外,其他人死后实行火葬,禁止土葬。在宣传月活动中,各区、镇(街道)要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把推行火葬、搞好殡葬改革当作搞好城市规划,改善投资环境,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重要工作来抓。
四、 认真组织好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在宣传月中,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着重宣传《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做到人人皆知。根据依法治市和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要求,各区、镇(街道)要重点宣传推行火葬,禁止土葬和有关处罚规定;宣传依法兴办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制止非法公墓的规定等。
  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以及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意识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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