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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 1998-04-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九条修改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十条修改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删去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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