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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预算外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26 生效日期: 1996-02-26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深财综[1996]11号

市属各预算外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属预算外企业的财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开始,市属预算外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基数审核和利润基数考核制度,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收自支类单位的利润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预算外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审核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预算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预算外企业的实际情况,从1996年开始,市财政局将以产权管理的身份,对预算外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基数的审核。
1、根据“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人均效益增长”的两个低于原则,财政部门将结合利润考核制度,加强对预算外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审核和控制。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促进单位合理用工,提高经济效益。
2、财政部门将严格审核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凡不符合“两个低于”原则,一律给予剔除,照章纳税,捕交税后财政利润;对个人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其数额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应计缴个人所得税。工资总额基数的执行情况,将在税收财务大检查或专项检查中进行查核。
二、关于自收自支类单位利润征缴体制。采取五年过渡的方法,即从编委批准给予自收自支政策起,从第六年开始,凡已照章交纳所得税,自负盈亏的自收自支单位需向财政部门上交财政利润,其上交比例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各有关单位,需提交编委文件以及有关纳税登记资料,以备核查。1996年起,对自收自支类单位的管理一律视同预算外“一般企业”进行管理,除实行上交税后财政利润外,其他财务管理,包括工资总额基数审核。利润考核等与“一般企业”相同。
三、关于利润考核的问题
从1996年开始,对市属预算外企业(后勤服务类企业除外)实行利润考核制度,企业年度利润考核计划一律由市财政局下达,利润计划下达程序及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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