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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7 生效日期: 1996-01-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的紧急通知》(粤府府(1995)10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坚决制止外地营运客车在市区道路上兜圈、拉客、乱设点上落客。
  在春运期间,市交通部门要会同市交警部门与省交通部门衔接好,掌握和控制外地进入广州市营运车辆的情况,及早安排好外地营运车辆进广州市的的线路和站场,并严格加强管理。外地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进入指定的站场落客、配客,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设点上落客,不得冲击市内公共交通站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地客运出租小汽车进入广州市范围,只准载客进出,不得在市内流动载客营运;违者,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的通告》(穗府(1995)140号)处罚。
二、 加强对流花地区和广州火车站的客运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管理。
  切实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花地区城市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流花地区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重点加强对外地和挂特种车牌非法进入火车站广场拉客的车辆的管理和执罚;撤销非法在流花地区内未经批准私自设立的上、落站(点),坚决会击在流花地区火车站活动的拉客仔;严厉查处雇请或与拉客仔勾结,以欺骗、强行手段拉客的车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良好的治安秩序。流花地区的管理工作,由流花地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公安、交管、客管、城监、工商、部队、武警等单位组成联合执勤队负责。
三、 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交警部门要抓好对春运车辆安全性能的检测,检测合格的,由交通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给“春运证”。
  认真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的司乘人员、站务人员不得参与营运。要加强营运车辆的票价管理,车上要标明车辆行走路线及全程最高限价,制定和完善营运服务公约,公布乘客、旅客须知及投诉电话,便于社会监督。
四、 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犯罪活动。要加大打击力度,通过采取严密防范、集中打击、巡逻伏击抓现行等措施,坚决把车匪路霸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增强广大旅客的安全感。
五、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大力抓好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的整顿。取缔无证无牌(含挂假冒军警号牌)经营客运业务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禁止摩托车及残疾人专用车违章营运载客;整顿各客运交通站场的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切实抓好当前各站场比较突出的车辆乱停乱放,超装滥载,哄抬票价,乱拉客、斩客、倒卖旅管,殴打勒索乘客,乱摆乱卖,炒卖车船票,出售假票证,盲流乞丐强讨强要等影响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的问题。务必使我市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有明显的好转。
六、 广州地区整顿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的时间从现在起至5月中旬止。
  为了使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整顿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领导小组,由陈开枝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刘锦湘、戴治国副市长任副组长;
  市交委、建委、公用事业局、公安局,省武警总队、广州警备区及市政府办公厅为组员单位。领导小组设立联络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交委、公用事业局等单位派人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同时成立两个整顿办公室,分设在市交委和市公用事业局,其任务是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具体的管理和整治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关于大力整顿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一些地方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混乱,一些不法客车主强行拉客、敲诈勒索、半途将乘客强行推下车和殴打乘客的事情经常发生;无牌无证营运突出,甚至挂假冒特种军警号牌经营长途客运,偷漏税费,影响人民军队、警察声誉;一些公路路段车匪路霸活动猖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议论的焦点,社会反映强烈。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确保旅客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12月中旬至1996年3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一次大力整顿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的行动,通知如下:
  一、这次行动,以国道、省道、省际客运干线为重点,特别是大中城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公路站场、码头要加强打击力量。打击、整治的重点对象:一是车匪路霸;二是在公路、铁路、航运线以及车站、码头进行抢劫、扒窃、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三是强行拉客、勒索乘客、收费后半途将乘客推赶下车以及殴打乘客的不法分子;四是无牌无证(含挂假冒军警号牌)、偷漏国家规费的营运者、挂武警号牌非法经营客运者。要通过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使交通治安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并为今后正常管理打下基础。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整顿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府法制局),由省政府办公厅、公安厅、交通厅、监察厅、省武警总队、省府法制局抽调人员参加,负责协调指挥工作。同时,从省公安厅、交通厅、监察厅、省武警总队、省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队,上路或到站场等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及时予以惩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各地有关机关应服从省整顿交通治安及运输秩序办公室的指挥、调度,配合省联合检查队的行动。各市可相应成立整顿行动的办公室和检查队伍。
  三、建立群众举报网络。各地报警电话、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举报站及交通部门的举报电话要24小时值班备勤,随时接受有关公路沿线治安及运输秩序的举报。一般案件及违章行为,由接受举报的单位直接转当地检查队或主管部门及时处理;重点案件或影响恶劣的违章行为,报省联合检查队进行处理。
  四、依法从严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一)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等部门,对车匪路霸等犯罪活动进行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一旦接到报案,要快速反应,及时开展查缉围捕,力求速战速决。要实行分段包干负责制,采取巡逻伏击,便衣跟车侦察、沿线调查摸底等措施,降低发案率,提高破案率。
  (二)联合办案,打击无牌无证经营客运业务和不正当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对非法经营者及参与的人员应及时作出处理,给予从严从重罚款、扣留道路运输证、扣留运输车辆、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
  (三)为加强交通部门对交通运输管理监督力度,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交通部门可在国道、省道路(桥)收费站加强检查,具体方案案报省政府批准。
  五、军警车辆检查。
  (一)凡悬挂军队号牌车辆,一律由军队组织检查,属假冒军队号牌车辆或冒充军人作案的,没收车号牌后移交地方公安、交通部门处理。
  (二)凡进行营业性运输的编外军队车辆,必须在当地警备区备案;
  悬挂军队号牌的客车,按军队管理的有规定,不得面向社会搞营运;参加施工、建筑任务的运输车辆,必须到当地警备区备案后到城管部门办理排放余泥许可证。违犯上述规定者,由各市警备区、军队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悬挂武警号牌的车辆,由武警管理机关或联合检查队按照上述原则查处。
  (四)公安、交通部门、省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和联合检查队要加强与军队联系,建立通讯联络,一旦发现军队车辆违法违纪情况,应迅速向军队指挥机关通报,及时处理。
  六、各地宣传、新闻单位应加强对这次整顿工作的宣传,大造舆论、大造声势。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等传播媒介应安排一定的版面或时间,宣传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关于这次整顿的部署,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应予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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