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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5 生效日期: 1996-01-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关于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5)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和学生家长共同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
  《通知》明确中小学生的节假日应以休息为主,使广大中小学生在节假日中既能得到充分休息,又能参加有益活动,能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政府和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科技等部门以及各群众团体,要从培养合格接班人出发,高度重视中小学生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安排。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制订具体措施。市属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和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中小学生能够在一个宽松、文明、健康、有益的社会环境中度过节假日。
二、 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以及各影剧院、游乐场、公园、游览景点等活动场所,要制订具体措施,优惠向中小学生开放。
  影剧院要为中小学生安排优秀影片的学生专场。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各区、镇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应充分发挥育人功能,开展丰富多彩的非收费性活动,使中小学生在娱乐中受到教育。
三、 各级工会、妇联和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学生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继续办好家长学校或家教咨询机构,密切社会、学校与家长联系,进一步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所有中小学均应开办家长学校,并正常开展活动,要针对双休日问题作专题讲座,指导家长合理、科学地安排好子女的休息和活动。家长不但要指导孩子参加阅读、科普等活动,引导孩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还要指导孩子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提高他们的自理自立能力。
四、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64号)精神,加强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禁止社会上不利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场所(营业性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对中小学生开放。公安、工商、文化管理部门应责令以上娱乐场所在门前明显位置悬挂“严禁中小学生进入”的告示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的娱乐场所要严厉处罚。严厉打击引诱、教唆中小学生参与黑社会、吸毒、赌博、色情、迷信活动的不法分子,以在我市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五、 中小学校要严格按新调整的课程计划安排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在节假日期间,不得增加作业量;不得举办各类文化课补习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企业的庆典、剪彩等商业性活动。根据学校师资和学生兴趣爱好,可适当组织一些科技、艺术、体育、阅读等各种兴趣小组活动。
  社会上各类培训机构在“双休日”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文化课补习班、提高班。开办的科技、艺术、体育类培训班,每个双休日的培训时间也不得超过4课时,并须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收中小学生。各中小学校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不得向办学单位提供培训场地和组织招生。
六、 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根据各校实际,按季节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珍惜生命,保护自己,让学生学会自救和互救,提高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学校组织郊游等活动时,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其它组织和接纳中小学生进行活动的单位和场所,都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毒、防爆、用电、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事先检查活动场所、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因组织者的疏忽、失误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 各部门、各单位对坚持为中小学生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并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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