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3]27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家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所列134家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家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中进入企业作为独立企业法人或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同时,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如其免税的应税所得不能单独计算的,其减免税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暂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科研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
五、对本《通知》所指的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在申请优惠政策时应提供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等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大力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家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家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二、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至本文下发之日期间已征房产税款不再退还。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