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过路(桥)费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9 生效日期: 1995-12-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地税发[1995]27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高速公路公司
根据省府办公厅1995年11月10日对我局《关于过路(桥)费收费票据纳入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请示》的指示及与省财政厅协调一致的意见,高速公路过路(桥)费收费票据纳入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速公路过路(桥)费收入票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负责高速公路营业税税款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管理。
二、我省各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现行使用套印财政部门收费专用章的票据,可以使用到1996年3月31日止,过期作废。作废票据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核销。鉴于省广花高速公路公司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实行收费电脑化。由省财政厅监制的电脑收费票据已印制完毕,为了节约费用,同意该公司按上述截止时间推迟到1996年6月30日止。为保证高速公路运行的正常进行,请负责收费的高速公路公司于今年底前尽快和我局联系印票事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