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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邮电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收实施税务专邮的联合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8 生效日期: 1995-12-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邮电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告[1995]6号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深圳市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和邮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经两局商定,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深圳市范围内(含宝安、龙岗两区,下同),实施税务专邮。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如需采用邮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可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均可在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核定的申报期限内采用税务专邮邮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到邮电支局购买“税务专邮”信封。
  纳税申报包括有税的申报和没有经营收入或没有应税所得额的零申报。经批准享受减免税、延期纳税的纳税人和亏损业户,也要分别向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减免、延期及亏损情况。
  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税务专邮使用特制的信封,该种信封正面标明“税务专邮”字样和印有税徽,以便征税机关、邮政部门及纳税人识别。
  税务专邮信封有两种:一种专供纳税人邮寄申报时使用;另一种是地方税务机关寄发税务法律文书给纳税人时使用,信封右下方印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缄”字样,以供识别。

  三、纳税人选用邮寄方法进行纳税申报的,必须使用供纳税人专用的“税务专邮”信封(在邮电支局(所)和地税局征收分局办税大厅均有售),并自行到邮政部门以挂号信(含回执)形式寄出,收据自留备查,邮资自负;税务机关也以挂号信(含回执)形式寄发税务法律文书,使用税务机关专用的“税务专邮”信封。
  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纳税方式时,因没有使用税务专邮专用信封和挂号信函(含回执)而造成滞纳或逾期申报的,其后果自负。

  四、根据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征收的原则,采用邮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必须根据纳税人注册地址所在的行政区域,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投寄到本区域内所属的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

  五、市邮电局所属支局在邮政大厅均开设有“税务专邮”窗口,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专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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