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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威海桃威铁路“运费杂费收据”所列运费、基金准予抵扣税款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 1997-10-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流一[1997]62号
××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威国税发[1997]109号文悉。经调查研究,省局意见,对威海市地方铁路管理局所属桃威地方铁路各站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系国营铁路货票的一种,收据中所列铁路货物运费杂费是铁路货物运翰费用的组成部分,因此,对桃威地方铁路各站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中所列的运费、基金准予按照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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