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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信用社、合作银行清产核资有关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申报表申报审批程序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 1997-09-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所函[1997]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农金改办:
  根据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和省国税局、省人民银行、省农金改办鲁国税发[1997]68号印发的《山东省城乡信用社、合作银行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和省人民银行、省农金改办研究同意,现将城乡信用社、联社(中心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和资金核实申报表的申报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和价值重估申报表的申报审批问题
  (一)审批程序。企业的产权界定和价值重估申报表按照分工分别由各级人民银行和各级农金改办逐级审核,集中汇总上报省人民银行和省农金改办,由省人民银行和省农金改办集中汇总提出审核意见,产权界定申报表和价值重估申报表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省经贸委和省清产核资办以文件形式分别批复省人民银行和省农金改办。由省人民银行和省农金改办分别批复至企业。
  (二)申报材料.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报送产权界定和价值重估申报表一份,各级人民银行和农金改办将企业的申报表逐级审核后,分别报省人民银行和省农金改办。由省人民银行和省农金改办统一向负责审批的部门写出申请审批报告,并附企业的申报表。
  (三)申报时间。企业应于10月10日将申报表报至县(城市信用社联社或合作银行可直接报送市地)人民银行或县联社;县人民银行和县联社应于10月12日前分别报送市地人民银行和农金改办,市地人民银行和农金改办应于10月14日前分别报送省人民银行和农金改办;省人民银行和农金改办应于10月15日前将材料和报告报送主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关于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表的申报和审批问题
  企业的资金核实申报表一式两用,一是用作企业财产损失的申报审批;二是用作企业资金核实的申报审批。
  (一)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审批问题。企业财产损失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鲁国税发[1997] 68号文件第6条规定执行。申报材料按照鲁国税所[1997]65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表报至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的时间可截止到10月10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本规定比原规定延长了25天)。
  (二)企业资金核实申报审批问题。企业资金核实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材料按照鲁国税发[1997]68号文件执行(申报表一份)。该申报表的报送时间在企业产权界定和价值重估申报表报送时间的基础上顺延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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