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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减免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6 生效日期: 1996-12-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一[1996]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资源税政策,加强对资源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使资源税的减免税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税法和对资源税的有关具体规定,现将资源税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认真贯彻执行。
  一、 资源税减税免税的范围:
  (一)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 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输的减税或者免税;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需上报审批的减税、免税项目。

  二、 凡列入资源税减税免税范围的减免税项目,必须按规定呈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必须贯彻以法治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资源税条例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税。

  四、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首先向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明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由纳税人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表样附后),并同时报送企业近期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层报审批。

  五、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申请报告表》,要认真填写各栏目的内容,如实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同时提供的'企业近期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减免税有关的资料证明要真实、完整。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及报附资料证明认真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逐级上报。

  七、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及下级税务机关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税、免税申请,要派人进行调查,然后作出审批。

  八、对减税、免税期满的纳税人,应当按期恢复征税,不得擅自延长减税、免税期限。

  九、对有关方面违反税法规定制定的减免税规定、决定、指示等,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十、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税、免税底册,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全额等有关情况。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减免税申报、审批登记簿'等档案资料。

  十一、凡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照顾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税、免税的,按偷税处理。

  十二、税务机关在输减免税工作中,要依法很秉公办事,不得越权减免、滥批减免,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减免税申请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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