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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九五”时期行政立法规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4 生效日期: 1996-11-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九五”时期行政立法规划》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八五”时期,市政府曾编制了《“八五”时期行政立法规划》,并每年根据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和实施了年度行政立法计划。几年来,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起草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据统计,“八五”时期由市政府拟定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38件,市政府批准发布规章200余件。
  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对于保证“八五”时期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市制定和实施“八五”行政立法规划的实践经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今后的行政立法工作,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特制定本规划。
  一、“九五”时期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九五”时期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立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紧密结合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慎重地开展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逐步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为全面实现我市“九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保障。
  要做好“九五”时期的行政立法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法制统一性原则。地方立法必须符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应当互相衔接、协调。
  2、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的原则。“九五”时期是改革继续深化的时期,改革中的难点也是立法中的难点,立法要体现改革的精神,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大胆探索,以改革的精神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改革要考虑立法,要善于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改革措施,用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要用法来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3、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要紧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使法规、规章符合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切实可行。
  4、民主立法的原则。要广泛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吸收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与地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及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论证。
  5、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立法要考虑长远的要求,注意法规、规章的稳定性,同时应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过时的法规、规章,做到“立、改、废”相结合。

  二、立法重点
  1、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方面的立法。
  2、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的立法。
  3、扩大对外开放方面的立法。
  4、促进和保障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
  5、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方面的立法。
  6、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立法。
  7、促进和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
  8、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立法。
  9、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社会安定方面的立法。
  10、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

  三、主要立法项目
  “九五”时期,青岛市规划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187件,其中,计划制定的120件,力争完成的26件,研究起草的41件。对其中涉及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需由市政府拟定草案、报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年度立法计划确定。
  (一)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方面。
  1、加强企业管理,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责任制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股份制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研究起草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起草单位: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审计局等)
  2、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委托营运审计办法、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管理办法等,力争完成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处罚规定。(起草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3、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制定企业兼并管理办法、企业租赁管理办法,研究起草组建企业集团办法、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市体改委、市经委等)
  4、提高企业科技投入水平和产品质量,制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力争完成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研究起草企业科技进步规定。(起草单位:市科委、市技术监督局、市经委等)
  5、加强建筑业和建材业的行业管理,制定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力争完成建筑材料行业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建委、市经委、市建材行业办公室等)
  (二)在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方面。
  1、培育和完善商品及生产资料市场,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力争完成商品市场规划建设办法,研究起草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财委、市工商局等)
  2、促进对外经贸工作,制定发展自营进出口企业规定、劳务输出规定,研究起草外向型工业加工区管理规定、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实施办法。
  (起草单位:市经贸委、市经委、市劳动局等)
  3、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制定高速公路管理规定、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力争完成地方海上国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研究起草海上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船舶修造行业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交通局、市港务局等)
  4、加强口岸及港口管理,制定青岛口岸管理规定、航空口岸管理办法,力争完成青岛港口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口岸办、市港务局等)
  5、加强信息市场的管理,提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制定信息服务业管理办法,研究起草计算机经营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计委、市科委等)
  6、加强社会经济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定经济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财政局等)
  7、加强旅游业管理,制定旅游管理条例、海上旅游管理规定、崂山旅游管理规定、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力争完成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研究起草旅行社管理规定、导游员管理规定、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起草单位:
  市旅游局等)
  8、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制定房地产抵押条例、土地评估办法、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定,研究起草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起草单位:
  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产局等)
  (三)在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方面。
  1、扶持农业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蔬菜基地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乡镇企业资产管理规定,力争完成农业法实施办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农业环境保护办法,研究起草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农办、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乡镇企业局、市财委等)
  2、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制定林地防火条例、鸟类保护管理办法,研究起草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林业局等)
  3、促进畜牧渔业的发展,制定家禽家畜防疫办法、海水养殖管理办法、海洋渔业管理办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力争完成海域有偿使用办法。(起草单位:市畜牧局、市海洋与水产局等)
  4、进一步建立健全水政管理制度,制定大沽河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研究起草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水利局等)
  5、加强农业机械化管理,制定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管理规定,研究起草农业机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农机局等)
  (四)在加强计划、财政、税务、审计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方面。
  1、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规定。(起草单位:市计委等)
  2、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研究起草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财政局等)
  3、加强税务管理,制定委托代征税款办法、税务代理规定、税收稽查规定。(起草单位:市地税局等)
  4、加强审计监督,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审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力争完成社会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审计局等)
  5、加强价格管理,制定涉案物品价值认定办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办法、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价格社会监督办法,力争完成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物价局等)
  6、加强统计工作管理,制定统计法实施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办法。(起草单位:市统计局等)
  (五)在加快城市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民生活方面。
  1、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定村镇规划管理办法,研究起草海岸带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起草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等)
  2、加强城乡建设管理,制定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队伍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研究起草建设市场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建委等)
  3、加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制定城市供热条例、供热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力争完成燃气用具管理办法,研究起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专营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市建委等)
  4、加强园林环卫、房产和市政设施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立法,制定公园管理办法、园林绿化施工管理办法、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环卫设施管理办法、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研究起草城市综合管理规定、建筑物室外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起草单位:市园林环卫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局、市城管办等)
  (六)在加强环境保护及资源的综合利用方面。
  1、适应城市环境保护的需要,研究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噪声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环保局等)
  2、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工作的管理,制定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资源合理利用评价管理办法,研究起草能源审计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建委、市经委等)
  (七)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力市场管理方面。
  1、在实施企业职工社会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规章的过程中,根据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综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劳动局等)
  2、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起草单位: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等)
  3、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和培育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定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劳动监察条例、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力争完成促进就业法实施办法、职工技能鉴定办法、就业训练规定,研究起草职工技能开发办法。(起草单位: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
  (八)在发展科技与教育事业,发展文化、卫生事业方面。
  1、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制定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规定、星火科技项目奖励办法,力争完成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研究起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起草单位:
  市科委、市建委等)
  2、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制定幼儿园管理办法、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力争完成教育法实施办法和教师法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市教委等)
  3、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制定音像市场管理办法、文物市场管理规定、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管理规定,力争完成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管理规定,研究起草演出市场管理办法,文艺大赛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文化局、市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等)
  (九)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公安、消防、治安、民政管理方面。
  1、加强消防管理,制定消防管理规定、危险品机动车运输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公安局等)
  2、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居民住宅安全管理办法、停车场管理办法,力争完成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音像放映点治安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公安局等)
  3、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制定法律援助办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研究起草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司法局等)
  4、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制定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民政局等)
  (十)在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勤政方面。
  1、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的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局等)
  2、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制定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廉政准则、个人收入及重大事项申报规定,研究起草行政监察法实施办法、个人存款实名规定。(起草单位:市监察局等)
  3、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研究制定有关行业社会服务责任赔偿制度的规定。(起草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一)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制定禁止在市区烧纸规定、殡葬管理办法、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办法、制止有偿新闻规定,研究起草国旗法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市政府法制局等)
  (十二)在外事工作方面,制定因公出国申办签证的管理规定、邀请外国人来青工作申办程序规定、来青外国专家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外办等)
  (十三)在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合法权益方面,制定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起草单位:市民族事务局等)
  (十四)在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方面,研究起草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起草单位:市警备区等)
  (十五)根据立法整体需要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有关法规、规章。(起草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落实规划的保证措施
  “九五”时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重要时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必然会发生许多深刻的变化,热点、难点问题将会不断产生。行政立法工作不仅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还要具有一的超前性。特别是立法的法律性、政策性极强,这就给立法工作提出了较其他工作更高的要求。规划确定的立法工作的基本框架,是从宏观上统筹“九五”立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对保障我市“九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市政府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部门负责,要根据本规划把起草法规、规章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起草任务的措施。对实践中急需的立法项目应作为工作重点,抓紧安排起草。各部门、各单位在每年10月之前,应将下一年度起草法规、规章的计划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局综合平衡后(地方性法规项目经征求市人大意见后),编制市政府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要认真抓好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工作。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确定具体负责起草的负责人、处室和人员;对重要的起草项目应组成专门班子进行起草工作。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深入进行论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保证起草法规、规章的质量,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送审、审定和发布。
  本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立法工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市政府法制局每年都要检查一次规划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规划的认真执行。

附:青岛市“九五”时期行政立法项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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