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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21 生效日期: 1996-10-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流一[1996]7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数据库文件名为fp0000.966,属于压缩文件),总局已于6月20日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尚未取走数据的请速取走,并加挂到各自的《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中。

  二、各市、地对以前上报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数据要对照总局下发的《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中的有关数据逐笔检查,对漏报的数据要录入软盘,并于11月10日前补报省局。

  三、由于各地前一时期上报的数据中个别数据的发票代码编写有误,总局整理后形成了errdml.txt文件(括号内为发票代码),请你们根据这一文件对照检查,将修改后的数据重报总局的同时上报省局。对94年印制的专用发票,要严格按总局国税发[1995]232号文件(省局鲁国税流一[1996]1号文转发)的规定认真编写发票代码。

  四、各市、地要充分利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及查询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对利用查询报警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按月汇总,并于月后15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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