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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 2006-10-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哈市府办发[2006]214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哈密市第八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哈密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根据《哈密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哈行署发[2006]14号)的规定,为了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医疗难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就医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我市城市困难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从实际出发,制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救助标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
  (二)多方筹资,量力而行。采取政府出资、社会捐资等办法筹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实施基本医疗和重大疾病救助、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自愿减免相关费用等形式进行医疗救助,使其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根据医疗救助对象重点保障类型及对医疗救助需求的不同,确定救助标准,做到救助金额适当,财政承担适当,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三、救助对象
  (一)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其中包括:
  1、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2、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主要指因重大疾病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三)特殊困难优抚对象。包括:伤残军人、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四、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标准
  1、免收门诊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及门诊诊疗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免50%;
  2、住院床位费、抢救费、手术费、处置费等各项劳务收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3、医院要设立针对救助对象的零利润药房,药品加成不得高于3%;
  4、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准,如CT、核磁共振)减免50%;
  5、各项辅助检查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6、除上述优惠内容外,其他费用自理;
  7、城市“三无对象”每年发放100元门诊医疗救助金。
  (二)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救助机构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资金补助比例如下: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须入院治疗,凭定点医疗救助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入院通知书,经民政部门与卫生部门审核同意签发免费入院证明书后,入住定点医疗救助机构治疗,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支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
  (2)“双重”(即重残、重病)人员入住定点医院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元,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额为2500元。
  (3)一般低保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额为2000元,采取以下救助比例:
  ①市济困医院治疗
  救助起付线为300元;
  药品及治疗费用:救助50%,自付50%。
  ②转入上一级医院治疗
  救助起付线为400元;
  药品及治疗费用:救助40%,自付60%。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的低保对象,扣除医保部门的报销比例金额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800元的,超出部分可按照3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额为1500元。
  3、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低保对象,扣除商业保险报销比例金额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800元的,超出部分可按照3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额为1500元。
  (三)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1、重大疾病的范围
  (1)急性脑中风;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4)重度精神分裂症;
  (5)严重烧伤;
  (6)严重肝病患者(肝硬化及并发症);
  (7)高危孕妇住院分娩;
  (8)市政府公布的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2、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1)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患有以上重大疾病,在首诊医疗救助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额为5000元;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救助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额为4000元。
  (2)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待遇的城市低保对象患有以上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800元时,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全年个人救助支付数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3)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患有以上重大疾病,在我市定点医疗救助机构一次性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0元,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原则上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额不得超过1500元。
  (四)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打架斗殴、服毒自杀、酗酒伤害、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康复医疗费用。
  (五)审核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3、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4、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五、医疗救助金的救助范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主。
  六、救助时限
  (一)医疗救助金的发放范围只为本人本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时限为季度申请季度审批。
  七、救助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事后救助,即救助对象先行支付各项医疗费用,待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再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申请、审查程序如下:
  (一)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城市医疗救助。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哈密市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证》;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3、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病史材料原件;
  4、首诊医院出具的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的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受哈密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待遇的调查评议工作。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验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单据;
  2、调查了解申请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填写《哈密市救助对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审查表》;
  3、指导申请人填写《哈密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4、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填写《哈密市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情况居委会登记表》;
  5、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议工作,在《哈密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居委会意见,与其他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负责对其解释。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哈密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时填写《哈密市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情况登记表》;
  经审核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在其《哈密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理由,退回居委会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四)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材料,首先由卫生部门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进行初审,汇总两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总额,填写《哈密市特困居民医疗费用审核表》;其次,民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门的初审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核准其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其《哈密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对批准享受城市医疗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分别选择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由民政部门调查,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被救助资格。群众无异议的由民政局编写《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金发放单》。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金发放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哈密市民政局填报《哈密市医疗救助金发放汇总表》。
  (六)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实行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级评议、三级建档。
  (七)城市医疗救助金发放。
  1、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的保障对象,通过银行直接将医疗救助金汇入低保金银行代发卡,实行医疗救助金的社会化发放;
  2、未实行保障金社会化发放的保障对象,医疗救助金采用目前低保金发放模式进行发放。
  八、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的筹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上级财政拨款,本级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1、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哈密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哈行署发[2006]14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地区财政按照上年度末我市享受低保待遇的人数每年给予60元/人的补助。
  2、市级财政根据年末低保资金用款计划预算安排的低保人数,按每人每月10元的医疗救助标准,纳入年度预算。
  3、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4、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的管理
  1、建立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2、财政部门每年将筹集到的各项医疗救助金,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上年度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3、民政部门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负责办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
  4、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5、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九、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城市特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医疗卫生体制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由政府牵头,成立由民政、卫生、财政、社保、工会、审计、监察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哈密市城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助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各成员单位分别指派一名精通业务、认真负责的协调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并成立由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城市医疗救助监督小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成立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审核小组,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审核工作。
  (三)市民政局要认真调查研究,建章立制,牵头并会同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积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同时针对医疗救助政策性、业务性强的特点抓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作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市卫生局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市济困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济困病房的监督和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医疗费用减免措施。制定医疗救助机构的医务人员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救助行为,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准确地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六)市财政局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同时为保证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按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基数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七)市审计局和监察局应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督审计力度,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付渠道的畅通,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八)各相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定点医院及就医方式
  (一)我市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首诊医院为哈密市济困医院(原城郊乡医院),负责为本市医疗救助对象行使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须持《哈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哈密市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证》和本人身份证,到首诊救助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发生的费用自理。
  (三)首诊救助医院为本市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应当要求救助对象出示《哈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哈密市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证》和本人身份证,认真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治疗。按照就医者姓名填写处方和医疗费收据,出院时应向患者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清单。
  (四)因首诊医院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的,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基础上,应办理转诊手续,由首诊医院填写《哈密市城市医疗救助人员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卫生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转院治疗,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五)承担城市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各种诊疗规定和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医疗服务优惠项目,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医疗费用。
  十一、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二)本实施意见将于2006年10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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