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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财务处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1 生效日期: 1997-12-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关于本市国有企业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我局在财务接轨时作过规定,近接财政部文件,又有新的规定,现将具体处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346号《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人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这一规定,本市国有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全面贯彻执行。

  二、1993年,市财政局、税务局沪财企一[1993]100号《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中明确:“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购建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之后,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用被抵补赤字后的专用基金结余冲减这部分利息和汇兑损益,对尚未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向金融单位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均先列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分期摊入财务费用。”根据财政部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各企业还列在递延资产的利息不论是否支付,以及汇兑损益尚未摊完的部分,从1997年起至1999年底前,必须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以上通知,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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