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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粮食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4 生效日期: 2006-12-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陈化粮监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06]215号)要求,省局决定2006年12月对全省粮食市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粮食问题始终是社会敏感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注的重点,新闻舆论密切注视的焦点,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关系到社会稳定。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增强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尤其要认真贯彻执行陈化粮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陈化粮出库、运输、使用和加工环节实行全程监管,确保陈化粮按规定用途使用,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行为,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进一步强化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工作中的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强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开展粮食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一)认真清理粮食经营主体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和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06]215号)的规定,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各县级工商局要对辖区内所有经营粮食的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逐户核实粮食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对无证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全面检查具有陈化粮购买资格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具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酒精、饲料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登记造册,详细检查酒精、饲料企业今年生产量及购买、使用陈化粮等情况,坚决查处倒卖陈化粮、异地加工陈化粮等违法行为。
  (三)整顿规范粮食企业经营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切实履行粮食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粮食企业经营行为监管,严厉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规范粮食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四)切实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工商局、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陕工商字[2006]143号)要求,切实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陈化粮购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陈化粮销售、运输、加工和使用环节的全程监管,重点检查陈化粮购买企业的入库、加工和使用情况。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陈化粮购买企业购买的陈化粮进行验收,监督陈化粮购买企业将陈化粮用于本企业生产酒精、饲料的原料,严禁转手倒卖。对陈化粮购买企业已经完全履行合同的,要进行复查;对已经入库的,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已经出库,在运输、中转途中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强配合,及时通报,严厉查处倒卖陈化粮行为。陈化粮出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检查陈化粮销售、出库、中转、运输的情况。
  (五)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对于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的企业,要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罚款。要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直接倒卖陈化粮的行为;二是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和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购买陈化粮的行为;三是倒卖陈化粮合同的行为;四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陈化粮加工地、中转地、储存地、收货地的行为;五是将陈化粮加工后流向口粮市场,或者回流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行为;六是擅自将陈化粮出口或加工成口粮出口的违法行为。对于倒卖陈化粮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不得推诿和姑息。对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开展粮食市场专项整顿有关法规政策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5月26日第407号令)
  2、《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计综合[2002]1345号)
  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3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工商市字[2006]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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