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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1998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30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布文号: 沪劳综发[1997]56号

  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精神,本市1998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就有关使用《手册》的范围、办法等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单位范围
  本市地域范围内的国有、城镇集体、外商投资、私营及其他各类企业均应使用《手册》。

  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
  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企业支付劳动报酬(不含用外汇给付)的全部从业人员。

  三、列入《手册》记录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
  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使用《手册》的办法
  1、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入《手册》,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章。
  2、所有使用《手册》的企业,均应在审核签章的同时领用《工资总额年度检查证》(以下简称《年检证》)并附贴在《手册》内页上。
  3、企业支取工资时,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
  4、企业支取工资时,不论采取何种支取形式,现金、转帐(包括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悉数填入《手册》,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五、《手册》的审核签章办法
  1、本市部、委、办直属企业由部、委、办审核签章。
  2、市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由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审核签章。控股(集团)公司本部,由市劳动局审核签章。
  3、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审核签章。
  4、中央在沪企业由在沪主管部门或委托代管部门审核签章;在沪无主管部门或委托代管部门的,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年检证》到企业在本市纳税地劳动局领取);中央主管部门也可书面委托企业在本市纳税地劳动局代办审核签章。
  5、外地在沪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年检证》到企业在本市纳税地劳动局领取);也可书面委托企业在本市纳税地劳动局代办审核签章。
  6、私营企业及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企业纳税地劳动局审核签章。
  7、中央和外省市在沪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含一千万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由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审核签章);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在闵行、虹桥、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劳动局审核签章。
  8、市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公司)审核签章。
  9、区、县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至纳税地区、县劳动局审核签章。

  六、未按上述规定审核签章及不附贴《年检证》,或内容填写不清、不全的《手册》,企业支取工资时,银行柜面有权拒付,俟手续完备再予支付。

  七、新《手册》使用时间,自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止。《手册》使用中的有关问题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以前文件与本文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为准。
  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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