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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2 生效日期: 1997-10-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现对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凡需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立项手续的企业,只要所需文件齐全,当即可以登记立项。立项所须文件如下:  

1、资产评估立项登记表(一式五份);  

2、企业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  

3、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4、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  (详见附件)  

二、资产评估确认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经市国资办授权后,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对所属国有资产评估进行立项和确认(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除外)。  

三、严格收费管理  评估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同时,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降低改革成本,今明两年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或般份合作制改制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特别困难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资产负债率达80%以上)可以按现行标准的20%收取。  

四、缩短评估和确认时间,提高效率。  企业评估项目立项后,凡整体资产评估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凡整体资产评估标的在1000万元以下的,以及部分资产评估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特殊复杂的评估项目确不能在规定日期内完成的,中介机构应向国资办书面说明理由,取得同意后才能延期,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评估确认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严格评估质量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国有企业大规模改制,评估确认权限下放,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必须严格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按有关执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今年试行评估质量扣分制。对评估机构粗制滥造,弄虚作假,区县审核不严格把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重违规的,取消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取消区县评估确认权。附:资产评估立项所需文件清单1、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一式五份)2、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3、有关产权证明文件:(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年检表)(2)如有房屋、土地,需房地产权证4、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1)一般经济行为需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2)中外合资、合作还需有外资委批文(3)破产企业还需有法院民事裁定书(4)股份有限公司需有有关政府部门初审推荐意见(5)股份合作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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