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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 2006-12-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6]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近年来,我市通过特种设备专项普查和整治工作,消除了大量的安全隐患。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剧增,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安全隐患不断出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4号)精神,就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平安温州”、“和谐温州”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的特种设备长效动态安全监管新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全市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率和死亡人数分别控制在0.5起/万台和0.8人/万台 (压力管道为万公里、气瓶为百万只) 以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落实强有力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措施。
  1.突出重点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重点监管单位主要是指使用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危害性大、影响面广的单位,如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或储存单位、各类气瓶充装站、热电厂、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对特种设备重点监管单位以及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质监部门每年应不少于2次对重点监管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配置、设备状况、使用情况等环节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2.开展隐患整治,遏制事故的多发态势。事故隐患整治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要继续做好土锅炉、码头吊、简易升降机、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同时,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可行措施,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对有机热载体管网、土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其他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当地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对危及安全的严重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关停的关停,该报废的报废。
  3.强化源头把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时,要把特种设备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从源头上控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或不合格特种设备投入使用。质监部门应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能作用,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非法生产、无证使用、无证上岗、愈期未检等行为的查处。对不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事故隐患又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质监、安全监管、市政园林、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加强对气瓶充装、运输、经销、使用、检验等环节的监管和综合治理,确保气瓶等流动性强、量大面广的特种设备安全。
  (二)建立完善特种设备长效监管机制。
  1.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以事前审查为主要手段、以定期检验为技术支撑的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自觉申报、监察协管员督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使用者、检验者、监管者、领导者的相关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事故隐患处理、数据库清理等有关工作规范。
  2.加快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建设。应建立完善特种设备数据库,及时掌握全市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的信息,动态反映特种设备数量和安全状况,实施市、县(市、区)专线联网动态管理。要及时巩固特种设备普查的成果,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信息、检验检测数据、事故信息等动态信息数据的管理,做到及时更新、发布和预警,形成信息畅通的快速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发布我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办事依据、程序及具体要求等。要加快特种设备企业办事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网上申请、审核,完成施工企业施工前告知信息交换。
  3.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检验能力。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对我市具有相对优势的阀门、管件、医药设备等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的扶持力度,引导、鼓励和帮助企业引进人才智力,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进行相关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要坚持“科学兴检、依法施检”,积极扶持和引导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强做大,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步伐,提高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检验工作的覆盖率,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4.加强预警,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预警机制,完善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危险源与重点监控企业、重点设备实施动态监控和预警,制定切实可行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制订救援和防止事故危害继续扩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方案。一旦事故发生,做到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强化齐抓共管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
  1.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能,研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落实和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所需的经费,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手段督促和帮助消除事故隐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发现企业新增特种设备,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等行为时,应及时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安全监管责任。质监部门要认真抓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状况,强化消除事故隐患的各种措施,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情况,以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地方,应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日常巡查和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处理工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市政园林、旅游、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及时移交和处理各类特种设备违法案件。
  3.强化企业安全主体意识。企业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切实承担起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主要责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办理设备使用登记,主动申报,定期检验,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证书;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使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应针对各自设备和工艺特点,制定特种设备应急处理和救援预案,将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到实处。
  4.加强宣传,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法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要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及自我保护、紧急救助知识,把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深入到乡村、社区和学校,不断增强全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和支持,提高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将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纳入打假举报奖励范围;要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多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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