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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08 生效日期: 1997-10-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支持本市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六大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更好地“扶优扶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速技术进步,经市政府批准,对本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扶持政策。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项目条件:本市汽车、通信、电站设备、石油化工、钢铁、家用电器等六大支柱产业配套技改项目;经市级部门评审认定的信息产业、现代化生物与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改项目;已列入“九五”技改规划的各行业重点产品配套项目,以及重点出口项目。
  二、贴息范围:凡符合上述项目条件的本市国有工业企业,以及经批准的工业企业。
  三、申请条件:须具备已有项目最终批复、银行贷款已到位,且已开工建设三个条件。
  四、贴息审查:由市经委(具体实施部门为技术改造处,下同)提出备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具体实施部门为企业财务一处,下同)对申请贴息的单位就投资方向、技术等级、建设内容、项目进度等方面进行会审,经批准后予以项目贷款贴息。市经委技术改造处和主管财政监交机关在参加会审工作的基础上,做好项目进展情况的动态跟踪。
  五、贴息原则:贴息资金运作原则是“差别优惠、定额贴息、验收贴足、误时取消”,以促进按质按时竣工,及时投产达产。
  六、贴息年限:分别自批准贴息之日起的一年、两年两个等级(项目贷款须在借贷期内)。
  七、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半贴息。
  八、发放办法:自批准贴息起先发放贴息金额的50%,待项目按计划竣工验收后再发放50%。对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延期竣工的项目,将取消贴息。
  九、操作顺序:凡申请贴息企业须填写《上海市工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项目审批表》,由申清单位厂长(经理)签字后(印章无效),并报经主管控股(集团)公司(非工业系统须加盖主管委、办公章)后,报至市经委;市经委技术改造处会同市财政局企业财务一处审核同意后,一次核定贴息金额,并由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至有关企业,享受技改金额贴息的有关企业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十、兑现手续:各单位在办理手续时,须凭市经委技术改造处贴息通知单,企业支付银行技改项目贷款利息的复印件及时办理贴息手续,并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一经发现挪用贴息资金,市经委、市财政局将取消乃至追交已拨贴息资金。
  十一、审核评价。市经委、市财政局应对每年度拨款贴息贷款的情况作总括性的审核评价。
  各有关企业应将技改贴息贷款项目的情况上报各控股(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后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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