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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馨行动”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4 生效日期: 2006-12-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温州市委
发布文号: 温委发[2006]12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和谐温州”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深化关爱民工“和馨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和馨行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开展的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民工“和馨行动”,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效,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建设“三个温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和馨行动”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问题,使外来务工人员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是我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有收入、有房住、有书读、有医疗、有社保、有活动”为目标,以办好民工子女入学、民工社保、民工安居、民工就医、工资清欠、规范工时、就业培训、丰富生活等八件实事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创造一个公平、宽松、和谐的环境。
  3、基本原则
  至合力推进。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也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多管齐下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
  至循序渐进。要立足当前、实事求是,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尽可能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最为迫切而又能够解决的就业和生活等实际困难。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地制定积极可行的对策措施,先易后难,逐步实现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同城相应待遇。
  至分类指导。既要全面做好所有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又要针对长期在温务工人员和短期在温务工人员、本市流动务工人员和市外来温务工人员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确定政策适用范围、服务内容和优惠标准。

二、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   4、逐步建立开放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环境,清理有关外来人员来温就业的政策,取消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外来人员来温务工和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凭本人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外来人员来温务工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
  5、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实行本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定期举办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专场招聘会,为外来务工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外来务工人员职业中介服务,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坑害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为。
  6、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外地职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制定并启动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3年行动计划,到2007年底,全市各类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0%以上。建立平等协商、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协调机制,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到2007年底,已建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5%以上。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扣押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等。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和纠正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7、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者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办法,支持和鼓励用工企业加大培训投入,用足用好税前列支职工培训经费等政策。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应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认可的定点机构。

三、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8、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在年底前全面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记工卡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此基础上,选择1一2个乡镇或工业园区(开发区)试行建立厂房租赁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各级政府应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
  9、合理确定和提高工资水平。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促进工资合理增长。
  10、加强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能。推行“工会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活动,深化“安康杯”竞赛活动。建立工伤事故查处机制,落实工伤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继续推行高危行业安全评估和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落实对妇女和未成年职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保护。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及未成年人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支付。
  11、保障休息休假权利。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工人加班,强迫加班造成严重后果和对职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12、健全综合维权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查处等各项制度,及时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并视情免收、减收或缓收仲裁费用。市、县(市、区)两级总工会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协调组织,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人民法院要在民事审判庭内建立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议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效率。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县(市、区)和重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要建立职工维权中心或工作站。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要列入困难职工帮扶范围。
  13、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各地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把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之一,重点援助解决拖欠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事项,保证他们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索赔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14、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充分挖掘全日制公立学校的潜力,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与新建、扩建学校和学校布局调整结合起来。要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工子女学校,大的工业园区应设立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配套学校,确保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居住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有相对固定居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均能入学。
  15、扶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市本级每年从农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和教育部门举办的民工子弟学校进行补贴,按接收人数拨付给三个区,三个区按市和区1:1的比例配套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各县(市)也要安排专项补助经费,扶持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对民工子女学校的服务与指导,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民工子女学校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科研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与普通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提倡省、市级示范学校与民工子女学校结对帮扶,在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上对后者给予支持。
  16、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收费。在我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免除学杂费,经批准承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立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要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要将贫困生助学制度实施范围延伸至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五、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就医困难   17、鼓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务工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政府负担部分由用工单位和政府(市、区、乡镇)按照1.5:1的比例共同承担,按年度筹集,由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18、建立医疗救助基金。鼓励慈善组织和社会捐资,政府适当出资,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医疗救助基金,有重点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研究制订。
  19、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命名一批有一定规模和一定诊治水平的医疗机构为“和馨行动定点医疗机构”,出台相应的优惠让利政策,鼓励市区大医院与社区、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交流合作,在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方面给予扶持,努力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
  20、加强疾病防控和卫生防疫。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落实重大传染病的属地管理措施,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传染病监测服务和监督管理,对外来务工人员肺结核、血吸虫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病原治疗及归口管理服务,对防治艾滋病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切实预防重大传染病发生。认真抓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使居住三个月以上外来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外来儿童接种“五苗”单苗接种率达到85%,并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

六、建立广泛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21、加大工伤保险实施力度。制定农民工“平安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将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到2006年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中已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安全生产分类为C、D级的企业和重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要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对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实行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风险用人单位,发证管理机关在办理相关许可证或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用人单位,要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22、初步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各县(市、区)要尽快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或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3、探索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办法。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各地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结转条件。

七、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24、加快建设“安心工程”。鼓励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城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二、三产留用地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廉租公寓,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参照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廉租公寓应优先保证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骨干和长期在温外来务工人员。各地标准厂房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定建设职工集体宿舍等配套设施。鼓励上规模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企业闲置的空地和厂房建设或改造成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

八、关心外来务工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25、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的“五五”普法教育,深入开展“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发展计划,广泛宣传外来务工人员先进事迹,不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自身素质。继续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十佳新温州人”、“十佳关爱新温州人企业”和“百名优秀进城务工青年”等评选和宣传活动,树立一批新温州人和关爱新温州人的典型。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本地、本单位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先进工作者等评选范围,增强外来务工人员归属感。在公共场所和外来人员集中的地方,大力推广使用普通话,使外来务工人员更好地融入温州社会。
  26、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现有的图书馆、展览馆、文化馆(宫)、文化中心以及社区公益性文化活动场所等,要进一步对社会免费开放,并且不得有身份歧视性的规定,使外来务工人员平等享受文化公共产品。鼓励文艺团体、电影公司等单位,深入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社区、农村、企业、工地,开展各类文艺活动,丰富外来务工人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九、强化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管理和服务   27、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分类落实的政策,逐步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场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以准入制为基本方式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对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对在本市居住达到一定年限、具备一定条件但尚不具备迁移条件的暂住人口,给予享受与本地常住人口在子女入学、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证照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等方面基本同等的待遇。逐步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强和改进对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居住证)申领发放的管理。
  28、搞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要将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当地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经常性工作,免费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外出务工人员婚育信息。加快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公安、计生、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互连制度,完善“一盘棋”管理服务机制。各县(市、区)和农民工集中的乡镇、街道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服务,控制违法生育。
  29、切实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治安管理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化学品和工矿企业的消防监管工作,及时打击侵犯外来务工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采取打骂、侮辱、强行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外来务工人员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以招工或介绍工作名义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严整治非法倒卖车票和哄抬票价行为,努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春节期间“票难买”、“家难回”问题。
  30、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大党在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地区和行业的工作覆盖面,重视做好在外来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外来务工人员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外来务工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完善流出地党组织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和服务制度,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
  31、落实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责任。体现用人单位、职能部门和居住地管理的要求,健全社会管理机制,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外来务工人员自主管理制度。充实基层外来人员管理队伍,保证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十、扎实推进“和馨行动”   3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发动,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考核制度,注重督促检查,狠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和馨行动”。劳动保障、公安、教育、卫生、文化、规划、建设、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都要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和馨行动”。
  以上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指非温州市户口、在温州市范围务工并办理《暂住证》的所有人员,也包括温州市域范围内跨县(市、区)流动的务工人员,以及县域范围内长期离开原居住地的异地务工人员。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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