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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 2006-11-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绍政办发[2006]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成立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审查小组审批。
  第六条 工程变更报批程序:工程变更的报批由建设单位核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报审查小组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审查小组原则上应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无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审查小组。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工作。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方式:由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对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由审查小组召集相关专家进行汇审。汇审结论作为工程变更批复的依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后,再行报批工程变更: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
  (二)工程变更预算书;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可由建设单位召开由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之后边实施、边报批。召开紧急会议时建设单位须通知审查小组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加强工程变更联系单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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