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4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区企业自备电厂的建设和发展,极大缓解了近年来我区电网缺电的局面,带动了一批重化工业、有色金属冶炼以及其他行业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促进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通知》中第一、第二、第三部分的内容,对第四部分“自备电厂的缴费原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备电厂并网后,电网企业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的电量征收系统备用费(与电网企业已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标准为每千瓦时0.04元。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项目,其系统备用费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年发电量在50亿千瓦时以上的自备电厂,其系统备用费标准为每千瓦时0.01元。
20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