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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新增非商品房建设用地改变为商品房建设用地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7 生效日期: 1997-07-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局、规划土地(土地)管理局:?
  遵照市府《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4)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对内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六类用地(以下简称商业等六类用地)实行了有偿使用,不少单位按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由于当前的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并存,在双轨制的情况下,有的单位以非商品房建设计划立项,无偿取得建设用地后,由于某种原因或当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后,又申请调整为内销商品房计划,重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延缓缴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防止不平等竞争,保证国家土地收益,根据《若干规定》,现就1995年1月1日后新增非商品房建设用地改变为内销商品房建设用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需将1995年1月1日后取得的非商品房建设用地改变或部分改变为内销商品房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非商品房建设用地改变为内销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应事先向计划管理部门申请内销商品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向市或区、县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商品房建设用地(以下简称改变土地用途)。?
  二、非商品房建设用地改变为内销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除按规定缴纳外,还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取得建设用地后,在1年内改变为内销商品房用地的,应增加11%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取得建设用地后,在1年以上1年半以下改变为内销商品房用地的,应增加13%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取得建设用地后,在1年半以上改变为内销商品房用地的,应增加15%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非商品房建设用地改变为商品房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权证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按本通知规定签订的该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金付款凭证。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和房地产权证。?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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