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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6]35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实现2007年全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大力加强农村牧区教育,逐步实行城乡教育一体化管理;大力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主要目标
  今后5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办学条件达到基本标准,教师队伍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学校管理更加规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高,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辍学率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以上。杜绝青少年(15岁一24岁)文盲的产生,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3%。形成“两基”不断巩固提高和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
  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是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和均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方便就学的原则,制定或调整学校布局规划,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实施。要做到“先建设、后撤并”,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以牧业为主的旗县,特别是人口较少的牧业旗县,中小学应主要集中在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在几个苏木乡镇联片设置小学。其他旗县的小学应逐步集中在苏木乡镇所在地,或在几个行政村联片设置小学,在交通不便的地区还应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其他旗县的初中应设置在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在几个苏木乡镇集中设置。办学条件较好,又有一定生源的学校应予以保留。
  城市市区要把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过大、班容量超标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企业举办的中小学校要与地方学校统筹规划、合理调整。
  (二)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由自治区制定,有条件的盟市可制定高于自治区标准的办学标准。各中小学要对照基本标准查漏补缺,将短缺的办学设施和设备编制目录,报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校核查,进行补充完善,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安排,逐年实施,力争在5年内使义务教育学校都能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学生食宿条件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条件;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和图书室建设,建立实验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和图书资料的更新机制;逐步完善学校体音美设施及课外兴趣活动设施;农村牧区中小学都应建立劳动实践基地。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维修、扩建或改造。
  (三)防止辍学现象发生
  自治区及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辍学情况进行监控,实行学期报告制度,每学期始、末分别通报一次学生辍学情况。各盟市及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落实扶困助学措施,切实解决因贫辍学问题。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动员组织本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及时掌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未按规定入学和辍学儿童少年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学或复学。各中小学校要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生入学、辍学情况。对学习有困难的孩子要更加关注,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切实解决好因厌学而辍学的问题。
  (四)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及盟市制定,规划要合理布局特殊教育学校,继续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指导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和指导作用。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和鉴定工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进一步加强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建设。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积极创造条件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五)扎实开展扫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扫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内容,扎实开展扫盲工作,做到扫盲工作人员落实、任务落实、经费落实。积极开展创建无文盲苏木乡镇、嘎查村活动,逐步创建无文盲旗县(市、区)。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摸清文盲底数,依托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落实扫盲任务。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中小学的作用,积极开展扫盲教学活动,农村牧区中小学生帮助身边的文盲或脱盲学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并将其纳入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当中。
  (六)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和高中教育
  今后5年,要重点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办好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资源举办幼儿园,并逐步予以规范,使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学前3年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各盟市所在地的城区和各旗县所在地的镇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并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使学前3年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要在全区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进一步加强高中建设与管理,稳定普通高中规模,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盟市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七)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的德育工作要以养成教育为主,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要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放在首位,落实到各科教学和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班集体、少先队、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活动。学校要与学生家长和学生所在社区加强联系,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结合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围绕新课程的实施,落实新课程教师培训计划,建立和完善校本教研制度,广泛开展校本教研活动,切实提高教师适应新课程的能力。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农村牧区初中要紧密联系本地区实际,开发多样化、有特色的课程资源,开展现代农牧业技术教育,推进“绿色证书”教育。
  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稳步推进,力求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高中招生等方面有所突破,切实保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推进。
  (八)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教育
  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加快教育信息化发展进程。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建立健全远程教育设备管理、运行维护、更新扩充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坚持面向学生、服务全校的原则,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城市教育网和中小学校园网建设,逐步实现校园数字化和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加大蒙古语言文字教学资源的开发力度。建立电子版本教学资源进入学校的准入制度,市场引进的教学资源须经自治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推荐使用。加强一线教师信息技术教育技能培训,适当补充信息技术专业师资。
  (九)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以下规定:
  1.禁止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升学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惩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不得引导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招收择校生,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方式选拔新生。
  3.不得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盟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严格控制学校在校生规模和班级容量,按照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规定,小学规模以不超过24个班为宜,初中规模以不超过30个班为宜。小学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人数不超过55人,逐步做到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5.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禁止在节假日集体补课。要按规定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6.严禁乱收费,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所谓的“联办校”、“校中校”、“校中班”实行高收费。城市市区小学不得附设学前班。小学不得举办幼儿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7.学校要加强教师管理,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
  8.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9.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10.各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要对所辖学校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盟市要开展管理先进学校创建活动,自治区开展学校管理先进旗县创建活动,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普遍提高。
  (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根据《义务教育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由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切实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工资评审、调配交流、培养培训和奖惩等管理职能。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严格实行教职工编制管理。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编制标准提出定编方案,经旗县、盟市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各校教职工编制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执行。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核定编制。各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流动,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力量。积极推行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鼓励城市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牧区任教,并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和工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积极创新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加强和改革教师教育,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全员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知识文化水平和师德修养,把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十一)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按照“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由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十一五”期间,要在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逐步提高家庭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标准;逐步扩大免费教科书发放范围;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切实做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各旗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除向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要按照规定标准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自治区对“两基”巩固提高合格旗县进行奖励,所需经费从自治区财政核定的教育专款中统筹解决。各盟市、旗县应设立“两基”巩固提高专项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标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义务教育,鼓励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三、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督导评估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自治区要建立“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专项考核制度,对盟市“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推进情况每年考核一次,并纳入对盟市教育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盟市要制定“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督促旗县级人民政府、帮助困难旗县开展“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早日实现“两基”巩固提高目标。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大力扫除青壮年文盲,帮助学校加强管理,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二)主要工作
  “两基”巩固提高督导评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推进,形成鼓励先进、积极推进的工作机制。旗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以校为单位对苏木乡镇“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如某个苏木乡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要向盟市教育督导机构申请督导验收;盟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以苏木乡镇为单位对旗县“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符合规定标准的苏木乡镇授予“两基”巩固提高优秀或合格苏木乡镇称号,如某个旗县所有苏木乡镇都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要向自治区教育督导团申请督导验收;自治区教育督导团根据自治区新的“两基”巩固提高标准,负责制定“两基”巩固提高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和具体办法,并对盟市教育督导机构呈报的旗县进行督导评估,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授予“两基”巩固提高优秀或合格旗县称号并予以奖励。“两基”巩固提高的督导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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