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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 2006-09-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6〕7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有关方面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黑发(2006)16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完善“核算到县(含县级市,下同)、结算到市(地)”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体制基数、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结算补助和资金调度由省直接核定到县,通过市(地)结算。
  (二)从2007年起,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政策外,继续实行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度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各县增收的财力全部归县支配,政策性以外增支由县自行消化。
  (三)落实国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政策。除将国家安排的“三奖一补”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县乡外,省级财政加大对县乡村缓解财政困难工作的支持力度。
  (四)提高税收返还比例。从2006年起,县上划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的部分,增幅在8%以下(含8%)的,按1∶0.3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8%至12%(含12%)的,按1∶0.6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12%至20%(含20%)的,按1∶0.8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20%以上的,按1∶1计算税收返还。
  (五) 实行营业税超基数返还政策。从2006年起,县(不含哈尔滨市所辖县)上划省级营业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增收部分,年终结算时予以全额返还。
  (六)从2006年起,对新建的中央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省与县5∶5分成;对改扩建的,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省与县5∶5分成。对中央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以外的股份制电力企业、农网供电企业(含森工、农垦供电企业)、企业自备电力生产企业(不含大庆石油管理局)及其他电力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以2004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留给县,省里不再参与分成。
  (七)对县开发小油田实现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包括上划收入部分),继续执行省与县5∶5分成政策。

二、推进县级财源建设   (八)支持财源项目建设。按照“性质不改、渠道不变、突出重点、综合投入”原则,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外贸发展、旅游、农业产业化、绿色食品、农业综合开发、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前期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上,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企业和培植骨干财源项目的支持力度,扩大扶持资金规模。省、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提高财源项目融资担保额度,适当放宽反担保条件,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省级财政对县勘查矿产资源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对开发矿产资源  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九)支持开发区和市场建设。通过前期费用补助、无偿投入、贷款贴息和开发性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性中心市场建设。开发区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留给开发区。2006年至2010年,开发区上划省级营业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增收部分用于开发区建设。2006年至2010年,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全部返还县,由县按有关规定使用。开发区内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增部分全部留给开发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支持各县招商引资。继续实施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对县从我省辖区以外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规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省级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对县政府给予借款支持。对县从我省辖区以外引进的财源建设项目,省级财政按照不同类别和项目资本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县政府给予奖励,用于补充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经费和前期费用。
  (十一)实行弱县大项目投资奖励政策。对省政府确定的“十弱县”和退出“十弱县”仍享受“十弱县”优惠政策的县,当年完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和开发区建设等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财政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县政府,用于项目前期费用。
  (十二)支持科技兴县战略。对高校、科研院所(站)与县开展科技共建,县级财政要给予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省级财政继续落实资金,支持“村村大学生计划”和“高校毕业生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计划”的实施。

三、支持金融服务业在发展县域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   (十三)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农村发展业务。鼓励和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充资本规模,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社。各级财政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增资扩股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次增资扩股方式,对二次增资扩股给予适当补助。鼓励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分支机构,扩大县域金融服务业务。支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面向农村发展业务,扩大农业相互制保险试点范围。对省确定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对县确定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
  (十四)增强县域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能力。通过预算安排、财政借款和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式,扩充市(地)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加大对所属县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通过资本金参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县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政策引导、绩效考评奖励、代偿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发展壮大民营担保机构。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互保、联保等方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十五)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设立银行类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奖。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奖励服务质量较高、控制风险能力较强和为县域经济发展贡献较突出的省内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根据投放县域信贷资金规模增量、增幅、所产生效益及新增贷款到期回收率、票据业务量和存款增量指标完成情况,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银行类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奖分设优秀奖和特别优秀奖两个奖项。获得优秀奖,奖励50万元至100万元;获得特别优秀奖,第一名奖励500万元,第二名奖励300万元,第三名奖励200万元。奖金用于经营设施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奖励,具体比例由获奖单位确定。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对县域信贷投放资金进行专门统计和监测。市、县政府要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规避信贷风险。
  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黑龙江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制定《黑龙江省银行类金融机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办法》,并负责评审工作,确定奖励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奖励。

四、实施县域优秀人才奖励政策   (十六)建立县域优秀人才激励机制。为调动县域优秀人才干事创业积极性,设立县域优秀人才奖。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奖励在县域(包括省农垦总局所属农场和省森工总局所属林业局)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科技、教育、卫生人才和投资经营者。每年度奖励优秀农村科技人才2500名,优秀教育人才7000名,优秀卫生人才(含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人才)3000名,具体由省级主管部门按比例分配。优秀农村科技、教育和卫生人才每人奖励2000元。优秀投资经营者每县奖励1名,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给予物质奖励,同一企业法人代表3年内原则上奖励一次。
  优秀农村科技人才是指在县、乡(含农场、林业局)农业(畜牧、水利、林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从事科研、技术推广和应用、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专业管理等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教育人才是指在县、乡、村(含农场、林业局)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优秀卫生人才是指在县、乡、村(含农场、林业局)医疗、防疫等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机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投资经营者是指通过投资经营活动对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
  优秀农村科技、教育和卫生人才应具备连续在基层工作5年以上条件,特别优秀、贡献较大或受国家级和省政府表彰奖励的人员除外。优秀投资经营者应在一个县连续投资经营3年以上,项目属于投资固定资产数额较大、缴纳税金较多和吸纳劳动力就业能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省人事厅、财政厅会同省农委、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兽医局、教育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中小企业局负责制定《黑龙江省县域优秀人才奖励实施办法》,并负责对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和各县推荐的优秀人才进行审定,发布奖励决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和各县要成立优秀人才评选领导小组,负责优秀人才奖励组织实施工作。

五、实施县域经济发展实绩考核激励政策   (十七)建立县域经济发展实绩考核激励机制。为促进县域经济提档升级,设立争创强县奖和升级进步奖,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评为全国“百强县”、进入全省“十强县”、退出全省“十弱县”以及位次前移的县给予奖励。获得两个以上奖项者按  最高奖项奖励。
  争创强县奖分设国家级强县奖和省级强县奖。国家级强县奖,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国年度县域经济综合排名,被评为全国“百强县”的,奖励800万元。省级强县奖,根据全省县域社会经济生态监测每3年考核一次,进入全省县域社会经济综合排名前10位的县获省级强县奖,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升级进步奖分设退出弱县奖和晋位奖。根据全省县域社会经济生态监测每3年考核一次,在全省县域社会经济综合排名中,退出后10位的县获退出弱县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未进入前10位但位次前移的县获晋位奖。位次前移1至2位的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位次前移3至4位的县,一次性奖励80万元;位次前移5至6位的县,一次性奖励120万元;位次前移7至10位的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位次前移11位以上的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统计局负责考评工作,确定奖励名单,报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省政府奖励。获得国家级强县奖的县,用于有功人员的奖金不超过奖金总额的25%,其中党政主要领导每人最高奖金标准不超过15万元。获得其他奖项的县,用于有功人员的奖金不超过奖金总额的40%,其中党政主要领导每人最高奖金不超过有功人员奖金总额的5%。其他人员奖励标准由各县确定。奖金除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外,要全部用于县域经济发展,不得用于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
20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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