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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 2006-12-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地热资源开发和行政管理的实际,现将2006年度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统一组织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地热开发单位的年检工作。
  二、年检时间:2007年3月底以前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地热开发单位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情况上报至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
  三、年检材料要求:地热开发利用单位应于2007年2月15日前按要求向地热开发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交年检材料。
  1、地热开发利用年检表一式两份(年检表下载网址:http://www.bjgtj.gov.cn);
  2、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收据(开具时间为2006年10月-12月底)复印件一份;
  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采矿权人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交费人不为同一单位时,还应出具采矿权人的授权管理及交费的委托书;
  5、若持有采矿权许可证尚未进行开采的,应出具文字性说明。
  6、对于新立采矿许可证的地热开发利用单位还应提交矿业权出让协议及价款缴纳的收据复印件。
  四、年检程序及要求
  1、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地热开发利用单位进行年检,并告知相关要求;
  2、地热开发利用单位应按年检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于2月15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报送至地热开发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年检;
  3、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对上报年检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应对其中部分地热开发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持有采矿权许可证尚未进行开采的,必须进行现场核实;
  4、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对符合年检要求的地热开发利用单位,按照采矿许可证登记范围收取2006年度采矿权使用费,在年检表上注明“2006年年检通过”字样并加盖公章,年检表一份返还地热开发利用单位,一份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留存。要求地热开发单位妥善保存年检表及采矿权使用费交费收据,作为2007年地热开发利用年检的必备材料;
  5、通过本次年检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进一步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热开发利用单位的资源利用情况,并于2007年3月底前将年检完成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统一对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2006年12月21日   附: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
年 检 表
采矿权人:         (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制
填 写 说 明
1、采矿权人名称:应填写采矿许可证中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单位性质:根据采矿权人的性质填写行政、事业、企业。
3、地热井使用单位名称:应填写实际使用、管理地热井的单位名称,若该单位与采矿权人为同一单位,则此栏可不填写。
4、地热开发利用用途、规模及用量:
表中1、2、3、4类应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类别相对填写,
1类为居民生活、住宅供暖、农业温室生产业;
2类为行政事业单位;
3类为工业、旅店业、商业服务类;
4类为洗浴业、公共娱乐场所。
如单位开发地热用于住宅供暖并供应居民生活用温泉的应在1类中填写地热供暖5万平方米、居民生活热水供应259户,年开采地热水25万立方米其中20万立方米回灌。
5、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情况:如矿产资源补偿费已交纳至2006年12月。

采矿权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热井使用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地热开发项目所处位置



地热井数量(个)



地热井编号



地热开发利用用途、
规模及用量

1类:

2类:

3类:

4类:

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情况

 

矿业权是否评估、出让



确认出让价款金额



已交纳价款金额



 

地热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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