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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审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 2003-09-29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地税发[2003]19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审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审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市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52号)、《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55号)、《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凡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且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委托有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字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 
  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一间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并与其签订委托审核协议书。 

    第三条   事务所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委托审核意向后,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签定委托审核协议书(如果属于年度抵税的审核,可以在代理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协议的基础上补充签定代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协议),编制工作计划,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事项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分类,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原则、程序和本办法指引的方法进行逐项审核,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 

    关联法规    

    第四条   签定了委托代理合同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市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52号)、《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55号)、《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06号)的有关规定,自行清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后,向有关事务所提供上述文件规定的全部材料。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对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资格)时间的审核。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需委托事务所审核的,应在取得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委托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并向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资料,对逾期或提交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对纳税人申请抵免税额的时间审核。取得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资格的纳税人,应在进行年度申报前(即: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的,为每年2月底之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为每年4月底前)申请办理。如果纳税人在年度申报前不申请确认当年度可抵免的所得税额或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所得税额,则该年度可抵免的投资额以后年度不能再申请抵免。 

    第七条   实质内容的审核。事务所代理审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内容(须在审核报告反映): 
  (一)申请抵免的必须是取得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项目; 
  (二)申请抵免的必须是当年度购入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由国内企业生产,在购入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对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器具、工具以及自制的固定资产不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必须是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已抵免了企业所得税的设备,在购入后5年内出售或出租的,必须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已经发生出售或出租的,应审核是否已经申报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四)购入的国产设备的资金必须是企业自筹的,用财政资金购入的国产设备不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如果既有自筹资金,又有财政资金的,应按照自筹资金所占的比例计算可抵免的投资额。 
  (五)纳税人自筹资金购入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的,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纳税人在申请抵免的纳税年度内如果被审计、财政机关(包括它们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等)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享受上述抵免优惠;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处理(见《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55号)。 

    关联法规    

    第八条   事务所填写工作底稿,按照《转发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29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事务所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按规定的格式出具:(见表) 

    第十条   纳税人接到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应当区别立项或者抵税两种不同情况分别向经管地税征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有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字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 
  (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书及设备购置项目清单;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七)省地税局的批复文件; 
  (八)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九)属于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范围的购置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上应当由纳税人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该公章); 
  (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十一)在附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的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 
  其中,属于立项申请的,只需提供(一)-(六)项资料;属于抵税申请的,应提供上述全部资料。 

    第十一条   地税征管机关对纳税人或者税务代理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到纳税人处核对、抽查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呈报上级机关审批。如果发现纳税人或者税务代理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理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可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有权在代理报告上签字的执业人员必须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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