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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适用《淄博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淄博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淄政发[1995]144号)执行以来,对于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初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汰劣机制,促进工业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淄政发[1995]144号文件是为了贯彻国发[1994]59号文件出台的。国务院为配合在18个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开展,相继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这是国务院给予特定企业的特殊政策。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4]59号文件,我市出台了淄政发[1995]144号文件。因此,执行淄政发[1995]144号文件的前提,必须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的规定。 
  二、对于适用国发[1994]59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进行的企业破产,各级人民法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涉及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未列入今年全国破产计划的企业及非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可以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破产,但一律不得享受试点城市的有关政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经济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对于适用国发[1994]59号文件、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申请破产的,必须纳入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企业兼并破产、减人增效工作计划》内,法院才可以受理”。 
  三、要正确适用淄政发[1995]144号文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破产。凡按照淄政发[1995]144号文件进行破产的企业,一律不得突破国发[1994]5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必须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对以往违背国发[1994]59号文件的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适用淄政发[1995]144号文件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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