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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市经营铁路外运煤炭的省直单位及计划单列单位收缴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22 生效日期: 1996-04-2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6]50号

市煤运分公司、市乡镇煤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煤炭产驼销整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煤炭运销行业管理职能,保证煤炭专项基金的足额收取,经市政府领导研究,现对我市经营铁路外运煤炭的省直单位和计划单列单位煤炭专项基金的收缴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煤炭领导组批准,省经贸委正式下文在我市境内指定煤炭专用线、煤炭集运站和发煤站经营煤炭的省直单位或计划单列单位均应按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足额上交煤炭专项基金。该交省的部分直接交省后,需出具交款手续;交市部分(即能源基金5元、生产补贴款5元、专项维简费2元、水资源费2元)直接交市,交省部分没有交款手续的,市里要全额收取。

  二、指定在市乡镇煤运公司所辖的煤炭专用线,集运站和发煤站发运的,由市煤运分公司负责收取基金。再通知所指定站、线装运。

  三、指定在市乡镇煤运公司所辖的集运站、发煤站装运的,由市乡镇煤运公司负责收取基金,再通知所属煤站(包括县<市、区>乡镇煤运公司煤站)装运。

  四、同不按规定交纳基金的,或没有市煤运分公司、市乡镇煤运公司通知单的,所有煤炭专用线、集运站、发煤站均不准为其装运煤炭。

  五、市煤运分公司、市乡镇煤运公司,对其所属中专用线、集运站、发煤站装运的省直单位及计划单列单位的装车发运数量及收取的专项基金要逐月统计上报市计委、市经委和市煤管局,并按季度按渠道分别上交市计委和市煤管局(能源基金交计委,生产补贴款和专项维简费交市煤管局)。

  六、九五年度在市煤运分公司和市乡镇煤运公司所辖专用线、站装国君运的省直单位和计划单列单位要按实际发运量补交基金,不予补交的一律不得为其安排发运。
  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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