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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因工全残职工死亡时如何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5 生效日期: 2001-03-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陕劳社办函[2001]37号

铁一局:


  你局报来《职工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如何办理待遇的请示》(劳社发[2000]026号)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发前,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患矽肺病一期乙、丙类以上职业病死亡的职工,一直是按因工死亡待遇办理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发后,对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职工在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包括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二十四个月发给。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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