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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6]88号
各区县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人函(2006)543号)精神,北京市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实施。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工作的组织
  1、北京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北京市属单位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审查、推荐工作。
  2、北京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成立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见附件1),负责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二、申报条件
  长期在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编在岗人员。
  (一)一级注册计量师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项中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①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5年。
  ②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2年。
  ③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0年。
  ④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7年。
  (2)技术业绩:
  ①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作为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投入使用。
  ②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5名)。
  ③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④获得2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⑤获得3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3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3)学术水平:
  ①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名),完成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订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计量技术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③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计量技术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
  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取得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0年。
  (3)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5年。
  (4)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0年。
  2、技术业绩:
  (1)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标准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投入使用;
  (2)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3)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名),完成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订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计量技术相关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计量技术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3万字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一级注册计量师
  1、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计量技术专业人员,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并填写《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的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北京市人事局复审合格后,报送一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经一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领导小组核准后,向社会公布通过人员名单。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
  1、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计量技术专业人员,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并填写《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2、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
  3、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4、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认定结果报质检总局备案。
  四、申报材料
  各单位及申报人员应对照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申报条件和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2、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的填写《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2)。申报二级注册计量师的填写《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3),申报表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盖章。
  3、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质检总局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技术负责人聘书、获奖证书、国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研究成果证书、主持完成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相关论文或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上述复印件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在申报时,须出具各类证书的原件进行审核。)
  4、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已投入使用的国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已实施的相关计量技术法规主要负责人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时间
  1、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时间为2006年11月23、24日。
  2、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时间为2006年12月13至15日。
  (二)申报材料报送地点: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九层3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联系电话: 84629523 84634201 84611177-5511、5708
  联 系 人: 魏振杰 周爱民
  六、费用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一级注册计量师评审费每人100元,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部门代为收取并上缴。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凡因计量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申报。
  (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考核认定人员的审核、申报工作,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于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的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申报表》可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下载并用A4纸打印。
    2006年11月13日     附件1: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景晓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副组长: 张东春  北京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余崇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处长
     张庆华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监督处处长
成 员: 汪晓明  北京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张建宁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副处长
     杨利民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监督处副处长
     王子钢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张文娟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卢砚京  北京市海淀区计量检测所所长 高级工程师
     叶 明  北京市朝阳区计量检测所副所长 高级工程师
办公室主任:张建宁(兼)
成   员:魏振杰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教育处主任科员
     周爱民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监督处主任科员
     李庆安 北京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主任科员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单 位 所 属
省、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或 部 门 名 称
单 位 名 称
申 请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申 请 时 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编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栏中应当填写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3.“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系指计量技术专业人员在从事本专业和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本办法下发之日前,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4.“担任何专业计量技术工作负责人及起止时间”,是指在有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单位中承担何研究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起止时间,不包括单位内设部门的职务任职时间。
5.“从事计量技术工作主要经历”中,应当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写。其中:“从事何专业计量技术工作”应当明确填写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名称与性质。
6.“完成计量技术工作主要业绩”中,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每页均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对其中各栏目按下列要求填写:
“专业工作名称”应当填写本专业计量技术工作。
“本人起何作用”应当填写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技术人员或参加人。
“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中“完成情况”部分应当填写“已取得成果”或“已投入使用”;“获何奖励及名次”部分应当填写获得有关计量技术工作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计量技术科技进步奖具体名称与等次。本人不在规定的获奖名单之内,不得填写该奖项。
7.在本申报表中,凡项目有“□”的,均分别由个人或单位在所同意的相应项目“□”内打“√”。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在所符合项目
的□内打“√”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 □

主持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的研究 □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聘 用
单 位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专 业
学 历

毕(肄、结)业时间

院校及专业

学? 历

学 位

年 月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聘任时间



担任何专业计量技术
负责人及起止时间



接受计量技术
教育、培训情况



是否有过违反
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计量技术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 作 单 位

从事何专业
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月







年 月至 年月







年 月至 年月







年 月至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年 月







完成计量技术工作主要业绩
单位印章:

起止时间

专业工作名称

工作内容

本人起
何作用

完成情况

获何奖励
及名次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计量技术学术水平成果

发布(发表)时间

法规、标准、著作或论文名称及内容提要

出版刊物名称统一刊号

独立完成
或参加名次

   年 月







 年月







  年 月







 年月







 年 月








工 作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
□申报材料不属实,不同意推荐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单位印章)
年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
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复审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同意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由于其他原因,不同意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
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
□经审核,不符合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

负责人(签章): (印章)
年 月  日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
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意见

 

□经复核,不符合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
□经复核,符合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经公示无异议,可报人事部、质检总局批准。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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