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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郊区煤炭局技术培训中心陡坡联办煤矿“11·4”重大透水事故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18 生效日期: 1996-03-1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31号

郊区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区煤炭局技术培训中心陡坡联办煤矿“114”重大透水事故的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理:
  1、矿长贾长生,作为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没有按照规程规定留设保安煤柱,对井下东北巷长期以来存在的水患,没有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生产副矿长兼技术员韩海鑫,作为矿总技术员,在东大巷掘进时,没有留设保安煤柱,导致大巷与石空贯通,给矿井的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技术责任。给予撤销其副矿长职务、吊销技术员证,并处罚款1000元。

  3、郊区煤管局副局长常志云,作为区煤管局副局长兼一分局局长,分管全区煤炭安全及技术培训工作,在明知该矿井下东北巷存在水患的情况下,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又没有向有关领导汇报,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销其副局长、一分局局长职务之处分。

  4、郊区煤炭局技术培训中心主任潘国正,作为办矿单位的负责人,对该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撤销其技术培训中心主任职务处分。

  5、陡坡村党支部书记杨东忙,作为矿井主权单位的负责人,对该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对关闭么开采取措施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销其党支部书记职务。

  6、原大阳镇镇长晋虎根,作为全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关闭私开矿不彻底,导致私开矿乱采滥挖,打出古水,再次涌入陡坡联办矿,给事故抢救带来困难,给矿井增大经济损失。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大阳安监站站长石吉利,作为区煤管局派驻大阳镇安监站的站长,对该矿长期以来存在的水患,没有进行认真的了解、检查,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郊区人民政府,对全区95年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竣的局面负有责任,副区长王世义、区长赵魁元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市。

  9、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对陡坡村集体罚款5000元,对郊区煤炭局技术培训中心集体罚款5000元。

附:《晋城市郊区煤炭局技术培训中心陡坡联办矿“11·4”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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