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保发[1997]31号
经研究决定,对1997年4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后,由用工单位按规定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费,标准为5000元。
二、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35000元。
三、外地劳动力因工致残一级至十级的,由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伤残补偿金标准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和10%的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