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保发[1997]28号
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4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811元、772元、733元、694元。
二、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费,每月分别为445元、356元、267元。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差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