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票[2003]5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市局关于北京地税“纳税服务年”的总体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为纳税人和广大消费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现将简化有奖发票兑奖程序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消费者持中奖发票兑奖时,仅需持有效中奖发票即可兑奖,取消向地税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单位代为兑奖后,其经办人到地税机关兑现奖金时,仅需持兑奖联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确认后即可兑奖,取消向地税机关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有奖发票二次开奖中奖者到地税机关兑奖时,仅需持中奖发票原件经确认后即可兑奖,取消向地税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四、市局与区县局的奖金兑现工作按照原程序执行。过去有关涉及有奖发票兑奖程序内容的文件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有奖发票兑奖工作流程(略)
2.即开即兑单位兑奖登记表(略)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