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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商业网点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1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3号

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及驻市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商业网点建设,繁荣市场,发展经济,更好地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及省政府晋政发(1986)16号、(1991)88号文件精神,市政府虽于一九八六年、一九九二年两次发文征集城市商业网点费,但收效不大,为切实搞好商业网点费的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1、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及其它单位,凡在我市规划区及重点工矿区新建、扩建、改建民用住宅(含单身职工宿舍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不论投资来源如何,都要从总投资中交纳7%的商业网点建设费或拨出建筑总面积的7%作为商业用房。

  2、主要街道和繁华商业区新建、改建临街建筑,其底层原则上要全部安排商业服务用房,如确实不宜安排的,建设单位要交纳相应投资7%的商业网点建设费。

  3、成立“晋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南委、市计委、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局、市中级法院、各银行的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晋城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网点办”),设在市财委。

  4、领导组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全市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及措施,审批年度商业网点建设计划。二是研究解决商业网点建设及建设费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5、网点办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网点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6、凡属征收范围的单位,必须将商业网点建设费列入工程总概算内。在规划局签注规划意见后,先到网点办办理交纳商业网点建设费手续,或签订代建商业网点合同书,然后到规划局、建设局办理《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户银行方可拨付其建设资金。大中型建筑按年度投资计划预交,小型建筑按批准计划一次性交清。

  7、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由网点办委托各银行具体代收,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8、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使用由网点办首先提出安排意见,然后报领导组审定。网点建设费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银行贷款和贴息贷款等形式发放。

  9、由建设单位代建的商业网点和7%网点建设费建设的商业网点以及按建筑面积拨付的商业网点用房,产权归国家所有,委托商业网占主管部门管理。

  10、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是国家在城市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是繁荣城乡市场,造福全市人民,促进安定团结的一大重要重要措施。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按规定及时贵客交纳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允许再出现拒交、拖交和不交的现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业网点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不允许从部门利益出发,各自为政。

  11、市政府晋市政发(1986)71号“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楼征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试行办法”及晋市政发(1992)3号“关于征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实施意见”与此文不符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2、今年续建的民用住宅工程,和已开工的民用住宅建筑,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3、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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