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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价格监测人员核发《陕西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8 生效日期: 2001-02-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信发[2001]8号

各地、市物价局:


  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法》赋予各级物价部门的重要职能,是经济和价格宏观调控的基础工作。近年来,按照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我省先后组织实施了全国主要城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报告、粮食购销价格监测及监测分析报告等制度。为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制定价格政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为了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工作,使公务性的价格调查与商业性采价相区别,使被监测单位更好地配合价格监测人员的调查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计经调(2000)277号)的规定,省物价局决定向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负责价格监测的工作人员核发“价格监测调查证”。
  价格监测调查证是各级物价部门价格监测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证件,持证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要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监测。价格监测人员持证到被监测单位履行监测工作职责时,有权要求被监测单位提供国家规定的价格监测资料,被监测单位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陕西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的核发和管理等具体事宜由省价格信息中心站负责。地市物价局负责对本地所属区、县物价部门监测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定。
  请各地在3月15日前将第一批价格监测调查证申请表和价格监测人员登记表报省物价局。
  联系电话:(029)7291484  联系人:李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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